常用文件
首页 > 常用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协秘书处】 【 】 【2024年07月02日】

市政协各委室、界别活动组,市政协委员:

《温州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二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温州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实施办法

(2024年5月28日政协第十二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和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推动委员履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履职评价是指对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履职培训、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界别群众,以及履职为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评价对象是全体市政协委员。通过委员履职评价调动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把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委员履职评价的全过程、各方面,在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政治引领。履职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

第六条  坚持以政协章程为依据。立足政协功能定位,既突出基础履职,又兼顾其他履职;既注重履职过程,又注重履职实效。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全面评价、简便易行,统一标准、分类评定,做到定性与定量、线上与线下、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坚持正向激励为主。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如实掌握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客观、综合评价委员履职,鼓励引导委员多履职、履好职。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情况;

(三)参加政协协商议政、专项集体民主监督、重点课题调研、集中视察,以及市政协委派参加市直部门民主监督、座谈交流等情况;

(四)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政企协商会、专家协商会、立法协商会、理论研讨会等情况;

(五)参加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以及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组活动情况;

(六)参加委员会客厅、委员工作室、“请你来协商”、民生议事堂等平台活动情况;

(七)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学习座谈会、学思讲坛、委员讲堂和线上线下读书活动情况;

(八)参加各级政协组织的会议情况;

(九)联系界别群众、“六送下乡”等履职为民情况;

(十)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写大会发言和调研报告等情况;

(十一)撰写文史资料、政协理论研究文章、温州政协微信公众号稿件情况;

(十二)履职获得的荣誉和立足本职、参与社会公益等情况。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十条  评价方法:

委员履职评价分为“基础履职和突出贡献”两部分。其中基础履职的计分包括基础履职扣分项目和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委员初始分为100分,常委初始分为120分(统计后折算为100分),下不保底,加分项目上不封顶;“突出贡献”的计分由个人申请,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基础履职扣分项目”计分标准(见附件1):

(一)委员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提交提案、撰写社情民意、联系界别群众,常委参加市政协常委会会议,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重要活动,是委员(常委)的基本履职义务,未请假或未经准假缺席,以及没有完成基本任务的,作相应扣分。

(二)因特殊原因请假并获准的,不予扣分。特殊原因包括:委员本人生病无法参会、直系亲属出现特殊情况(如急重疾病等),参加其他重要会议或活动(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党派中央召集的和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及温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或活动;中央和省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学习培训;受组织委派阶段性承担援藏、援青、援川和扶贫任务),港澳华侨委员参加中联办、驻外使(领)馆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因参加事先无法预知而必须参与的其他活动,请假并获准的,酌情扣分。

(四)其他要求全体委员必须参加的重要活动,并作为委员基础履职项目进行评价的,须在通知委员时明确告知。

第十二条  “基础履职加分项目”计分标准(见附件2):

(一)委员认真完成基础履职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其他履职活动,应充分鼓励和引导,并视表现与成效予以加分。

(二)突出对参加市政协全局性工作(如市政协重点课题调研、民主监督、视察活动等)并建言的加分激励。

(三)对委员参加活动及在活动中作出的贡献予以不同赋分。

1.委员参加会议与在会议上发言,参加政企协商会、专家协商会、学思讲坛、政策宣讲、委员讲堂与参加活动并作讲座、发言、辅导报告等区别计分;

2.对按时提交的个人提案、集体提案、重点提案、优秀提案,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起草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履职工作,根据撰写、采用和领导批示情况等区别计分;

3.参加“六送下乡”等履职服务为民活动的区别计分;

4.港澳委员参加中联办、港(澳)区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香港浙江政协委员联谊会、澳门浙江政协委员联络处组织的重要活动,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项目”计分标准:

(一)在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以外,获得的重大荣誉类表彰、取得的重大专业类突破、荣获的重大竞技类奖项等,给予加分。

(二)突出贡献计分,由委员个人申请(见附件3),按程序报审后,列为委员年度单独计分项目。

(三)按照国际级最高20分、国家级最高10分、省级最高5分、市级最高3分的标准,根据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每档递减20%计分。

第十四条  委员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年度内被党纪政纪及司法处理,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委员身份的行为,视情扣分或一票否决。

第五章  组织实施

委员履职评价工作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实行一月一录入、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评比。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组共同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日常录入分工:

根据工作职责和评价内容,按照“谁承办、谁录入,谁联系、谁录入”的原则,对委员履职活动实时录入,委员工委具体负责把关。委员可通过“委员履职”应用实时查看个人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本人核实认定:

委员对履职记录有异议的,可向承办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经核实认定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底界别述职:

每年年底,委员在界别活动组内进行年度履职交流述职,界别述职应全面反映委员本人本年度在政协组织中履行职责或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由各界别活动组具体组织,组长根据委员述职赋予相应分值,最高不超过 5分。联系各界别活动组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界别活动组开展述职情况的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年度履职评价: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委员工作委员会以委员履职的数据为基础,对委员“基础履职和突出贡献”计分进行分类统计,并以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组为单位进行核实,形成上半年或年度委员履职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届末综合分析:

每届届末,委员工作委员会对各年度委员履职评价两部分得分数据进行汇总,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形成委员履职情况汇总评价报告,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委员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委员评优评先、劝辞调整和留任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通报反馈:

每年的评价结果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向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组反馈,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并由界别活动组反馈委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评优评先:

“履职突出委员”评选,每年评选1次,以年度基础履职计分为基础,以突出贡献计分为参考;“最美政协人”推选,每届开展2次,以年度基础履职计分和突出贡献计分为基础,综合衡量确定。加强典型事迹宣传,扩大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提醒谈话:

对上半年、年度政协履职计分排名靠后的委员,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三条  提出留任建议:

届末,委员工作委员会根据五年的年度评价情况,结合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组评价,形成届内委员履职情况评价结果。以评价结果为依据,提出优先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并按程序报送有关方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后,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量化考评办法》(温政协办〔2022〕13号)同时废止。


(12)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浏览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