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市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2007年6月28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7月14日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9月29日市政协十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根据《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优秀提案数量控制在提案总数的5%以内。 第三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凡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选题准确,围绕中共温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或民生实事有效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进行分析筛选,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办理件在15件以内的承办单位,限推荐1件;超过15件的,可推荐2件。市政协委员和在温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及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均可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推荐或自荐。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表》以及平时掌握的提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报请提案委员会复议。 (三)复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复议,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四)审定。优秀提案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优秀提案。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市政协名义做出表彰决定,并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