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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摘报2019年第5期
【来源:市政协】 【 】 【2019年08月07日】

案    由: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改善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的提案

提 案 人:陈冰歆(瑞安市地税局)

主办单位:市经信局

提案人认为:新型政商关系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在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的同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我市民营企业众多,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现象普遍,且个别企业家法纪意识不强,掌握公权力的一些公务人员也有腐败心理,老旧的政商关系已然阻碍新时代企业的发展,为此,亟需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净化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建议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型政商关系

(一)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完善政务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政府服务“最后一公里”到位。同时,要建立阳光服务机制,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斩断政商之间相勾连的各种利益链条。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应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保证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首先,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打破行业垄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条件中涉及所有制限制的条款,让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改革完善保证金制度,关注营改增后的结构性影响,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再者,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坚持市场化原则,分清过剩行业的民企投资责任和政府社会责任,制定合理的退出援助政策。坚持法治化原则,企业违规成本应依法清算补偿,对接盘企业给予鼓励,保护守法企业合规经营。

(三)建立良好的政商沟通机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机制,促进政商双方“亲”“清”交往。通过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沟通联系机制,例如一月一次小型沟通交流会,半年一次大型总结会议。会议旨在加强,加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沟通,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及时获知双方信息,使得政府出台的政策能顺利执行,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能有解决的途径。总之二者在工作方面应多接触,多沟通,而在非公务即私人接触应该少往来,少联系。

(四)加强政商法治环境建设。要积极响应最高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胜诉权益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要做好关于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司法工作,并加强维权网络平台建设,加大对企业家维权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增强各类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为企业家提供“定心丸”。

二、规范政商交往,构建“清”型政商关系

(一)平等交流互利。处理好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首先是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这一平等关系表现在两者都是法律之下享有同等地位的法人组织,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证民营企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公权力的不当干涉和侵犯,并在与政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保护。其次是建立一种合作互利的关系。在今天的政府治理中,单靠政府之力是无法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的,因此,利用社会资源(包括非公经济的资源)来提供这种服务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让非公经济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有利可图,从而做到政商双赢,并以此来改善政商关系。

(二)完善流程,互相监督。现法规制度虽然对政府的职责权限作了界定,但实际工作中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不够透明,存在模糊地带,因此要明确规则,清晰界限。首先是要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好政务目录清单和运行流程清单,使民营企业办事有据可依,有路可寻;其次出台合理、具体可行的政商交往守则和指引。对政商交往设置明文通则和分类细则,为官商交往提供明确的制度遵循;再者,政商之间应建立互相监督的关系,政府是非公经济的监督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被监督方,非公经济也应该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这样的监督有助于减少政府方面的“不清”以及“不亲”的问题。

(三)加强学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如今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自下而上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的内生动力不足,公职人员舍“亲”保“清”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规定较模糊、需多方协调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事项推、拖、拒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建议加大各级公职人员的学习培训,着力深化思想认识,提高贯彻落实内在自觉。一是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作用;二是深化政商关系规律的认识,将其纳入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大局来考量;三是深化“亲”“清”关系的认识,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守住“清”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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