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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 】 【2018年03月0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9月30日政协第八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8日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9月26日政协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7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每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每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温州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市政协工作,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左右,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除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外,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口头发言。大会口头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审议通过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会议的决议;

(三)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一个界别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小组,也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温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温州军分区、驻温部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医科大学、温州大学主要负责人出席。

邀请担任过正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历届市政协副主席,在温的全国政协委员出席。

邀请在温的省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基层群众代表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各级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关注度高的提案进行协商座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温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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