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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 】 【2018年03月0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7月10日政协第八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2007年6月22日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9月18日政协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5月25日政协第十一届温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温州市委员会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温州市委的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温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中共温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温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名单。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温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出访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一)研究全市政协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举行主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举行时,要由专人记录。会议结束后,可视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研究室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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