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言
建言动态
首页
> 委员建言 > 建言动态
     
 
温州政协:建言无人售货业态监管
【来源:联谊报】 【作者:特约信息员 周雪海】 【 】 【2018年11月16日】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食品自动售货机发展迅猛。据统计,2017年我国自动售货机行业保有量已达50.5万台,预计到2020年全国自动售货机总数将接近138万台。但由于法律和管理滞后,目前这一零售新业态却面临“无法监管”的困境,绝大多数自动售货机处于无照无证经营状态,亟须创新监管方式。

现状

前端准入无法突破,办证成难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而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实际运作中,自动售货机覆盖多点,通常设置在医院、学校、社区、写字楼等人群密集场所,且大多露天设置,无法提供固定场所产权证明,根本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浙江一鸣食品有限公司在温州布置了200多台食品自动售货机,其主动办理证照时被要求每一台食品自动售货机办理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因无固定场所证明均无法办理。

后端监管缺乏依据,管理存空白。一是“管不管”不确定。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食品批发、网络经营等经营行为,但缺少针对食品自动售货机等新型业态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地方层面,各地出台的涉及“三小一摊”的规章,大多也没有涵盖食品自动售货机,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点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小食杂”是指“有固定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的……经营者”,未把食品自动售货机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有没有”不确定。由于食品自动售货机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地点、规模等数据,更难以掌握其食品安全状况。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往往只有发现售货商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或接到知情人举报时,才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怎么管”不确定。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标准和法规,目前仅有的监管大多只是停留在要求“办证”上,如对杭州地铁一号线的食品自动售货机“无证经营”立案调查、河南省巩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要求所有的自动售货设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但上述监管也是“治标不治本”,又重新回归无法办证的“死循环”。

建议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尽快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对食品自动售货机等无人零售新业态的全面监管。

明晰准入方式。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创新监管方式,允许食品自动售货机成批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可凭食品自动售货机“母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结合食品自动售货机占用场地的产权所属单位的证明(如合同等),由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凭备案登记证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证书应载明“母公司”的名称、食品自动售货机的地点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人等。

细化监管要求。一是完善食品自动售货机监管法规。应尽快通过司(立)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方式,明确将自动售货机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重点细化违反规定要求的惩罚性条款,使基层执行能够“有法可依”。二是明确食品自动售货机管理要求。具体应包括:食品自动售货机经营管理规范,食品自动售货机禁止销售的食品负面清单,食(货)物摆放、温度控制等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其规范等。三是制定食品自动售货机监管规范。应明确将自动售货机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同时积极应对食品自动售货机销售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浏览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