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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来源:市政协】 【 】 【2017年08月09日】

政协温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2004年12月8日市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2007年6月28日市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7月14日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根据《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温州市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优秀提案数量控制在提案总数的3%以内。

第三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凡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提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党政部门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提案采纳后,对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对评选时限内的提案进行分析筛选,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办理件在15件以内的承办单位,限推荐1件,超过15件,可推荐2件。市政协委员和在温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及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均可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推荐或自荐。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报的《优秀提案推荐表》以及平时掌握的提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报请提案委员会复议。

(三)复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复议,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四)审定。优秀提案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优秀提案。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以市政协名义做出表彰决定,并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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