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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市政协】 【 】 【2017年08月08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协,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本会各委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协十届七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4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温州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别活动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温州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报送方式:以《政协信息》等向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以《社情民意专报》《建言专刊》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或向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新闻单位转送。

第六条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汇集整理、策划分析、跟踪反馈、宣传转化等工作机制,建立拓展渠道来源,加强媒体合作,广泛宣传资政实效,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成果转化和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联合考绩督查单位,综合运用政协履职举措,督查社情民意信息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和交流沟通平台,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九条  完善特邀信息员制度,温州市政协聘请若干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人士为特邀信息员。建立特邀信息员走访、评比、退出机制,特邀信息员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对于表现优秀的特邀信息员,要积极向组织、统战部门推荐成为市县两级政协委员人选或列席市县两级政协全体会议,积极邀请特邀信息员参加政协各类履职活动。

第十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运用工作例会、信息沙龙、调研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纳入政协委员履职管理量化考评体系,由市政协研究室和委员工委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设定分值如下:

(一)县(市、区)政协每年达标分数30分;

(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每年达标分数20分;

(三)市政协机关各委室(含《政情民意中间站》栏目组)每年达标分数 10分;

第十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目标考核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信息来稿被采用后计分,信息被温州市政协研究室采用编为社情民意专报、建言专刊或上报省政协,被省政协、全国政协采用以及得到各级领导批示的,分别予以加分。一条信息按采用情况计最高分,不累计分数。

(二)信息具体分值:信息凡被市政协采用的每条计2分(建言专刊每条计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0分,其他市党政领导批示的每条计8分(建言专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2分,其他市党政领导批示的计10分);被省政协采用的每条计8分,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条计20分;被全国政协采用后转有关部、委、办、局的每条计25分,被全国政协综合采用的每条计30分,单篇采用的每条计40分,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计60分。

(三)信息分数的统计周期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信息录用、得分情况,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五)对报送抄袭或失实稿件的,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温州市政协每年评比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特邀信息员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由市政协党组审定。评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全市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在市级达标分的基础上,按总分排序,评选出若干先进单位;

(二)全市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的评比,一般由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单位推荐1名;

(三)在市政协特邀信息员中按采用条数和分值评选优秀特邀信息员;

(四)在被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政协采用的信息稿件中按比例评选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五条 温州市政协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经费保障,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稿件按有关规定发放稿费。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政协及工作机构制定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相关规定一律废止。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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