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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摘报2017年第15期
【来源:市政协】 【 】 【2017年07月12日】


案  由:关于加大对温州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扶持

力度的建议

提案人:张少春

主办单位:市商务局(网络经济局)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基于我国外贸事业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诞生,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外贸服务新业态。自2015年起,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展的内容连续三年在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发展备受各方关注,我省也分2批确认了21家省级重点培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中温州市两家,但我市所占份额极低,2家试点企业的出口规模仅为3亿美元左右,与杭州、宁波相比差距极大,在这一方面已被远远甩出浙江“铁三角”。当前,我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亟待确认平台型企业身份。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服务企业还是出口经营企业尚未确认,这在出口退税、海关申报、外汇核销等监管层面均存在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例如,按照我国外贸现有制度,海关、税务等部门只能处罚“经营单位”即平台,这使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能面临巨大风险。二是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与监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是由传统进出口代理服务企业升级演变而来,其从结构和功能上都符合既定的贸易公平性与安全性原则,责、权、利十分清晰。尽管国务院鼓励“新外贸”业态的发展,但对新模式的配套政策尚未落实,部门执行上缺乏制度依据,各地均按各自的理解去执行。主要参照的还是旧的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思维,没有形成一个全新的业态管理体系。三是数据属地问题尚未明确。目前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的报关方式与传统出口贸易模式毫无区别,但目前出口数据归属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司,不完全符合互联网平台意义,既不利于本地业务的拓展,也不利于促进本地外贸出口。建议:


一、确定平台型企业身份,便于责任区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代理身份需要进一步明确,可通过“双抬头”形式报关,用以区分贸易主体和服务主体,以明确各自责任,特别是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核查主体。同时,明确平台企业出口退税行为上的代理角色,即除非平台企业主动参与或配合其平台客户进行出口退税骗税之外,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骗税行为的,不应追究平台企业的责任,确认平台企业是退税申报的代理中介机构。


二、完善法律细则及配套政策。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推动规范政策的出台。在明确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新外贸”创新业态法律地位的同时,配套出台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特色的政府职能机构(特别是相关监管部门)运行管理体制和操作办法,对平台企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律环境予以保障。按新兴特定行业建立配套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新业态管理条例,市场、监管两头一起抓,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环境。


三、将数据归属于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议商务或统计等相关部门在年度或定期汇总时,认可辖区内企业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出口的数据即本辖区注册企业在本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出口的数据视同为本辖区企业的经营销售数据。这不仅可以解决地域限制,减少和避免区域间的相互竞争,也有利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的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


四、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供应链金融正在成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之一,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势必需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授信门槛,普及支持政策,提供直接有效的融资支持并开通授信融资的便利通道。建议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融资及息费优惠。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对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提高资助比例,扩大资助范围,适当下调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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